原告董**诉被告刘**、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截止起诉日,共欠原告本息共计56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8日,三被告因需资金周*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2016年12月16日,三被告因需资金周*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三被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但因至今未还本付息,故依法...(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