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9日组织双方作询问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卢**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39362元,利息766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并支付2015年5月29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孙*将其承包的灵武市东锅炉房南片区**号楼的模板安装及拆除工程的轻工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涉案工程为剪力墙结构,94元/㎡一次性进行承包,根据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工程,所完成的...(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