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87671.23元(自2015年7月14日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实际计算至出资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0日,原告徐**通过被告李**向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出资1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证明收款事由为入股福兴公司资金。2010年6月份福兴公司成立,被告向福兴公司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4%,其中包*原告出资的100万元。2012年12月10日,福兴公司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