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董相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卢**与李**于2011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叫李*,现年3.5周*。由于婚后经常闹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维持婚姻。现已无和好可能,所以卢**要求与李**离婚,婚生女孩由卢**抚养,李**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瓦房五间,价值10万元,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元,双方共同分割。卢**婚前财产王*电视机一台、冰...(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