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武*到庭参加诉讼,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利息24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1月12日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6%,律师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3月24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