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梅、人民陪审员周*彬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速录员林雅媚担任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23天,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梧柳*速路从原告的掘江养殖场上经过,横跨掘江。2015年春节过后,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在掘江建造桥墩,施工时贪图方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养殖场范围内、不锈钢围栏上游约20米处直接填泥,拦截、堵塞江面。因掘江集水面积大,一旦下雨会造成上游水面提高,淹没上游大片农田,而且还会在出水口处冲垮不锈钢围栏,对养殖场造成损害。原告曾多次警告被告,并且向平南镇人民政府报告了此事,但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及平南镇人民政府的忠告置若罔闻,一意孤行。2015年5月2日天降暴雨,被告筑堤施工的缺口处形成急流,冲垮了养殖场的钢管和钢网,致使原告养殖的大部分鱼逃走。事故发生后,被告不但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还把原告临时用来拦截逃走的鱼网也填埋掉,继续扩大原告的损失。...(本文书还有5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