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肖*、张*、陈**与被告江西鸿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肖*、张*、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鸿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肖*、张*、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共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二、被告将原告共有的被侵害的土地恢复原状;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土方损失暂计10万元(以评估为准);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进原告共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上(原登记在赣州市金龙老年公...(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