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要求被告五常市嘉晟达稻糠加工有限公司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83970元,理由是: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是阿城市松峰食品厂职工,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取得报酬是按照工作量计算的,因此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