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陈**、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85.94元,并以未付款的3每日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128元,滞纳金请求判令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共计4713.9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物业所在的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3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被告受领房屋之日起一直为永宁县望远镇三沙源3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有及时缴纳物业费等有关费用的义务,若被告违反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应付未付费用按每日3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迄今为止,被告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