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haz1902-1114-000041号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款155888元,被告分48期,每期按4329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截止至今,合同项下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经多方催讨,但被告仍未能支付租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各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给付了融资款,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租金的义务,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本文书还有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