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闪电瘦”物证及照片,证明姚**销售第一代“闪电瘦”产品(白色塑料瓶),包装上注明“闪电瘦身丸”(无生产商、地址、生产许可证),第二代“闪电瘦”产品(透明亚克力瓶),包装上注明“闪电瘦身丸”(无生产商、地址、生产许可证),第三代“闪电瘦”产品(棕色塑料瓶),包装上注明“woaso闪电so果素酵母”(无生产商、地址、生产许可证,只有总经销售:广州市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woaso叶绿素”(又名大麦叶绿素螺旋藻酵素粉,经销商广州市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并销售,第四代“闪电瘦”产品(红*纸盒),包装上注明“shandianso”(无生产商、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香港油尖旺尖水咀弥敦道华茂大厦,经销公司:香港鼎瑞嘉亿商贸有限公司)。
2、制作减肥胶囊的水剂、西布曲某原料、“koreas”瘦身胶囊及照片,证明制作减肥胶囊的水剂、西布曲某原料的形状及被告人范**将散装减肥胶囊重新包装成“koreas”瘦身胶囊(亚克力塑料瓶)进行销售的形状。
×××、关于对刘**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公*(2016)8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湘公指管字(2016)22号、怀某2(刑)指管字(2016)058号)、怀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流程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怀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审核意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日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谢*2和肖女士报案。2016年6月1×××日,怀化市公安局接到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6月20日,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闪电so果素酵母”产品进行检验,2016年6月29日检验结果证明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某。2016年8月2×××日10时许,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接到王*1报案,2016年9月8日立案,9月9日怀化市公安局指定靖州县公安局管辖,9月28日公安部指定湖南省公安厅管辖,10月11日湖南省公安厅指定怀化市公安局管辖。
×××、营业执照、被告人黄**的辩护人唐**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证明广州市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于2015年×××月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姚**等;广州市东智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该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201×××年1月29日换发证,韦某1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等。
5、手机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证明:①被告人陈**开户的131××××****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②以郭伟波开户的186××××****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③以杨*2开户的135××××****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④被告人刘**开户的135××××****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⑤被告人黄**开户的139××××****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⑥以陈*信开户的152××××****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至11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⑦以何伟明开户的186××××****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⑧以刘*开户的130××××****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6月至9月的通话记录清单。
6、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核验单、woaso顾问级别取消公告、woaso品牌价格市场违规管理通告,证明被告人姚**以广州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网站以及发布的有关“闪电瘦”的销售管理规则等。
7、协议书,证明陈*2(被告人陈**父亲)与出租方林某1签订租用位于机场东路自编6号的仓库、厂房**栋**楼×××01,租期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协议书。
8、传奇医药产品oem贴牌合同、广东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票资料,证明广州市安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2016年×××月28日至9月27日签订的关于大麦若叶海藻粉(又称“叶绿素”)的买卖合同。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陈**、刘**、...(本文书还有70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