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苏**、单**、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40,074.99元(包括住院费和门诊费)、误工费94,600元、护理费9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医疗器械990元、残疾赔偿金6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1日12时40分,被告苏**驾驶辽a×××××小型轿车沿沈*市于洪区黄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铁桥西侧时,与同方向杨**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左胫骨近端骨折。2019年1...(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