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厉**,被上诉人华普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王**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华普建设公司向兰**、王**支付劳务费582470元(一审法院认定支持金额为127368.1元,上诉不服金额为455101.9元)及利息(以582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普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把审批表中当期应支付劳务费和实际应支付劳务费混为一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清包合同书》和《审批表》,可得出关于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应是案涉总工程应支付金额3942595元(施工面积16777㎡×单价235元/㎡)减去已支付金额3360125元,为582470元。一审法院对上述未支付劳务费582470元予以了认可。对于审批表中“当期应支付127368.1元”,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下欠劳务费127368.1元”,存...(本文书还有5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