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湖南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保障性安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居公司)、第三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资产管理湖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被告湖南安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第三人衡阳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管理湖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停止对衡阳担保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衡阳分行)开设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账号*******)中的保证金的执行,并将已扣划的前述账户中的保证金本金合计90万元退回至原告的账户;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湘01执****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将衡阳担保公司在浦发银行...(本文书还有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