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19)冀0582行初****号行政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邢台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8年5月15日上午,被告镇人民政府将原告孙*的羊圈舍强行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拆行为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冀0582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羊圈舍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9)冀05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了原...(本文书还有2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