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为与被告陈*、孙*、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委托代理人杨**、荆**,被告陈*、孙*法定代理人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15年7月18日,被告陈*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与孙*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原告邹*相撞,造成车损,造成邹*、孙*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无法划分责任,鲁b×××××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具状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89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23天)、护理费13938.75元(132.75元×105天)、交通费1000...(本文书还有2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