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与被告广西东方国际航空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原告租赁标的即绿洲小苑包括房屋、住宿设施、休闲大院、果树、围墙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妻子盘小英属民,早年在的承包土地上建一休闲园地即绿洲小苑。绿洲小苑内建有主住房屋**座,木屋一个,厨房、餐厅各一个,厨房内冰柜及用具、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浴池一个,猪栏一间,沼气池一个,水*一个,四周*水泥砖围墙的大院及院内果树若干。2013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承包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该绿洲小苑经营使用,期间为30年,同时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予以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上述财产全部交付给被告使用。2019年3月初,原告得知被告将绿洲小苑全部建筑设施及围墙、果树等全部毁损,准备重新用地建设新的建筑物,改变原有的...(本文书还有4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