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因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申请再审称:1.根据澜林证字(2008)第****号林权证的登记,其系勐朗镇大水井社区坡脚**“三棺坟”林地的使用权人。2013年,其让罗**参与在自家林地上建盖房屋。房屋建盖后,由于建房手续不完善,接到了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澜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05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要求拆除房屋。森林公安局仅向其子罗**发出该处罚决定,罗**消极应对,导致其利益受损,且森林公安局未向其告知处罚决定,让其失去了为自己申辩的机会。2.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只存在单个法律关系,不...(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