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阳坡一组、下阳坡二组提交意见称:1.张金芳等人提交的《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与张家屋基至郭**争议片区没有任何关系。2.县政府未解决林地争议,向罗*海等人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违法。3.张金芳请求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驳回其起诉。4.2009年3月3日,经其反映,原麻**县猛硐瑶族乡林业站站长冯*峰通知张金芳等人将涉案《林权证》交回林业站,之后张金芳等人将《林权证》骗走。5.涉案林地争议经多次调解未果,至2015年12月1日,其多次向麻**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府申请解决未果。6.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公正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7.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8.政府下派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笔录》合法有效。张金芳持有的空白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县政府认定空白合同有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罗*海等15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