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因诉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雄县住建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其建设行为系在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拆危重建,属于政府重点推进工作。因住建部门在该时期无人承担审批工作,其迫不得已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并增加了层数。其不服镇雄县城建监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后,威信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云0629行初****号行政判决,以镇雄县城建监察大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镇雄县城建监察大队作出的法字〔2015〕第25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镇雄县住建局违反法律规定,未经集体讨论,再次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其建设时还不存在有效的赤水源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镇雄县住建局不能...(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