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保险理赔款648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相伴卡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每日30元/日,保险期间1年,生效日期为2018年6月1日。2018年8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相伴保险产品组合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2—
住院日定额保险金额30元/日,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本文书还有1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