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黄**、河北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宏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万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宏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万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黄**、被告二宏发公司立即向原告胡**支付欠付的钢筋款。
2836033.70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照6%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三万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胡**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和县莱茵阳光工程由被告三万运公司开发,由被告二宏发公司承建,由被告一负责具体施工。从工程开工开始,原告胡**即为该项目供应钢筋价款共计为10194894.37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胡**钢筋款
7358860.67元,尚欠钢筋款2836033.7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本文书还有5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