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重庆易舟允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舟公司)、黎*、黎**、重庆欧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欧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黎**、易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易舟公司、黎*、黎**连带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欠缴的租金14339元,并支付后续租金(后续租金从2019年12月2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天44.19元计算);二、判决被告易舟公司、黎*、黎**连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3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