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创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市创虹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杨**、张**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以上两被告立即停止从事电池产品的销售工作;二、依法判定以上两被告在《玉林晚报》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依法判令每个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四、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以上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玉林市创虹商贸有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书,主要是经销长虹电池,劳动合同是到2019年12月31止。两被告在2019年2月28日向原告申请后己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但被告离职后违背了《劳动合同书》规定的商业秘密与竞业...(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