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2015年5月21日、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邹**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4年4月25日8时左右,被告邹**雇佣原告田**为他的凿井机器注油,在注油过程中凿井机器突然转动导致原告田**严重受伤,经牡丹江市第二医院抢救,诊断为多发性助骨骨折、肋软骨离断,住院期间被告邹**给付了9745.3元医疗费后便不知所踪,原告田**先后经历三次手术,垫付住院费48770.45元。原告田**因无力支付医疗费,于同年5月26日提前出院,出院后仍持续服药,还需后续手术。原告田**无奈将被告邹**诉之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给付住院费48825.15元(已扣除被告邹**已支付的9745.3元)、伤残赔偿金94065.6元、护理费8107.4元、误工费26823.5元、伙食补助费465、交通费93元、二次手术医药费8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2026.8元、二次手术伙食补助费225元、二次手术交通费45元、二次手术误工费1676.5元、精神...(本文书还有5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