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牡丹江市宜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美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宜美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9日签订工程发包合同,施工完毕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仅于2014年12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收回了工程发包合同原件。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返还原告的押金6410元。
被告(反诉原告)宜美家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给被告造成了直接损失46448元,46448元减去18000元,再减去6410元,原告尚**被告支付22038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4...(本文书还有2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