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孙**、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给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用每人每月给付人民币2,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亡妻共生育三名子女,被告孙**系原告长女;被告孙**系原告此女,原告多年来一直由长子孙**赡养照顾。二被告自成家后从未对老人尽过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由于二被告系原告的婚生子女,对原告理应承担赡养义务,然而二被告却对老人不闻不问,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承担生活费用。无奈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本文书还有2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