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周**、第三人邓**、靖远县刘*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周**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经审理作出(2019)甘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甘04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院重审后作出(2020)甘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周**的诉讼请求,并由周**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周*荣与邓**签订的《商住房买卖合同》及张**与周*荣签订的《商住房买卖合同》均是在刘*镇政府和靖远县有关部门主持下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已取得涉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二、周**父亲周**与邓**签订的《商住房买卖合同》在张**的合同之后,当时张**已经通过顶账方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邓**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周**与邓**签订的《商住房买卖合同》无效,邓**与周**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与涉案房屋无关。三、一审判决张**腾退...(本文书还有4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