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苏**与被告(原告)汝州市双雄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汝州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20)22号仲裁裁决,苏**、双雄公司均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7月1日分别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并进行了审理,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杨**,双雄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苏**与双雄公司之间的劳*关系;2.双雄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鉴定费等共计615549.06元;3.案件受理费由双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4日晚上约7点30分,苏**在双雄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右胳膊被机器碾压损伤。经医院诊断:创伤失血性休克;右上肢挤压毁损伤;右侧桡骨骨折;右侧尺骨茎骨折。经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经平顶山市劳*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此起诉。
双雄公司针对苏**的起...(本文书还有4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