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轩投资公司)诉被告西安派德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派德公司)、陕西粤海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西安澳都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都国金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澳都国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派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轩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派德公司向原告还款8784881.79元(其中本金2950000.00元,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5834881.79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及复利;二、判决被告粤海公司、澳都国金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安路支行)与被告派德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签署(610104)农银借字(2003)第****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派德公司向农行长安路支行借款2950000元及借款期限、利率等事项。同日,农行长安路支行与西安蓝迪瑞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西安澳都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澳都国金公司)签署(610104)农银保字(2003)第****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澳都国金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6年12月11日,农行长安路支行与被告粤海公司签订农银保字第61901*****0048918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粤海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于2004年10月25日到期后,被告派德公司拒不偿还借款,201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本文书还有7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