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新公司辩称:1、中博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并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其提起再审没有实际意义。2、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振新公司与庞**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关于振新公司诉中博公司违法转包一案,辉县市法院作出的(2018)豫0782民初****号判令中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与本案相关联的两份生效判决均已履行完毕并执行结案。请求依法驳回中博公司的再审申请。
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振新公司、中博公司、郭**三被告支付庞**工程款130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2000元的标准向庞**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2、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庞**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庞**工程款1287390.5元,并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照每天2000元向庞**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8日振新公司与中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振新公司将该公司生产区内熟料堆棚(土建)工程发包给中博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钢筋砼独立桩、挡料墙等相关内容,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8日,合同价格形式为费率价格方式。中博公司承诺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法定最低年限。补充条款约定,中博公司同意承包的工86.8%垫资,垫资部分在工程决算后12个月内付清。工程造价计算办法:(以竣工图计算工程量×08河南土建定额+辉县市定额站现行指导价调差)×工程费率(让利23.8%)。中博公司向振新公司提供建筑业增值税发票。中博公司不得分包双方约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项目,否则应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2017年3月25日中博公司与郭**签...(本文书还有7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