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贾**、贾**(以下简称三原告)因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15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三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原告干被告的钢结构框架楼,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工程押金1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月28日归还(由被告所打欠条为证),该工程早已竣工,经三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工程押金,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偿还三原告工程押金120...(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