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彭**、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彭**偿还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决彭**支付从2019年10月8日起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2000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起诉之日到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3、判决彭**支付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保险公司担保费1000元;4、判决彭*、刘*对彭**所欠的200000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7日,彭**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刘**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