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第三人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被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第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登记在原告和第三人名下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街××号××栋××室(房屋所有权证: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1号)的房屋属原告所有;2.判令不予执行上述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平安银行辩称:1.被告平安银行是根据房产登记部门所显示的房屋产权信息(高辉花苑**栋**号**室房屋系原告及第三人共同所有)而在另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在该案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所有程序合理合法。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协议将该房屋转归原告一人所有,但原告没有合法的理由去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且原告与第三人仅是通过离婚协议这一方式试图改变...(本文书还有2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