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70年2月**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上诉人肖*、杨**、施**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及被上诉人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杨**、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中,杨**虽在一审中未出庭参加诉讼,但三上诉人已陈述因杨**主持四人合伙诉讼事务,所有涉及诉讼的费用开支均由杨**与律所进行支付,包括一审到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代理费全部由杨**支付,所有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均由杨**保管的事实。而一审法院未对杨**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哪些费用、每项金额为多少、合计金额是多少等问题进行核实,故一审法院遗漏认定杨**已支付代理费用的事实,导致判决错误。2.一审中...(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