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刘**、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刘**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从2016年3月7日至今,已偿还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存在仍需偿还借款本金。2016年3月7日的借款合同中,对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借期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均进行了约定,借期利息为月息3分,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12倍,约定并不相同,故借期外上诉人陆续支付的款项中即包含逾期利息又包含本金。经上诉人计算,截止至2018年5月21日,上诉人仅剩本金74296.15元、利息409.37元,共计74705.53元未还。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8...(本文书还有4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