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04966.28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暂计141965.18元(利息从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按年率15.4%计算),本息合计946931.4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块煤。双方在合同中就供货煤炭的指标要求、价格及结算期限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若货款未按期到账则按月息2.5%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煤炭,被告在签收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对于逾期支付的货款,经双...(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