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生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令其向中体房地产公司返还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的车位费1125865.36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平分的是车位管理费,且车位的数量应当是签订合同时规划建设的281个车位。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超出原有规划的351个车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行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