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卫**在2018年1月24日至27日三天时间内,编造以几天内付款的虚假承诺,从缅甸籍商人温*、觉、多英奴处以赊购方式诈骗琥珀原石合计货款110000元人民币,卫**随后离开腾冲,受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受害人报案后卫**在西藏安多县被抓获的事实清楚。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9日,腾冲市公安局腾越派出所接到缅甸籍人员温*、觉、多英奴等人报案称:几人均在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聚源酒店**楼琥珀交易市场售卖琥珀,1月22日至29日,一名叫卫**的河南人分别向几人购买琥珀,支付部分货款,卫**一直没有支付尾款,现卫**已经无法联系。腾冲市公安局以卫**涉嫌诈骗立案进行侦查追逃。12月4日12时许,西藏自治区安多县公安局3433检查站民警在对一辆车牌为青g×××**银白色五菱车检查时,发现乘坐该车的卫**系网上追逃人员,卫*...(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