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尼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云05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尼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207克、人民币1500元、手机1部依法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上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尼同携带毒品运输至普洱市孟*县顺达宾馆停车场时被昌宁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净...(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