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隋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隋洪刚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隋洪刚给付李**饲料款7000元,支付利息1260元,合计8260元;2.判令隋洪刚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3.判令隋洪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隋洪刚于2016年初在李**处购买鸡饲料但当时未付款,2016年10月29日,经核算隋洪刚共欠李**饲料款7000元,并由隋洪刚为李**出具欠据一枚,后经李**多次催要,隋洪刚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托不予支付。为此,李**诉至法院。
隋洪刚辩称,1.自2016年4月份开始,隋洪刚与李**一家人有买卖饲料的经济往来,但至2019年3月19日,双方最终彻底结算,隋洪刚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9月4日还款5000元和5200元,而全部还清欠款后,已经不欠李**的饲料款,但是隋洪刚未抽回给李**出具的...(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