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韩**、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达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韩**及委托代理人于**、龙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张*、韩**索要借款,被告张*、韩**说没有现款,可以重新出具借据。被告张*、韩**给原告重新出具3120000元借据后,又要重新计算1272500元借据的时侯,被告张*提出:“别再打借据了,咱们计算一下这两笔借款使用到2013年1月20日楼房交工时,本金和利息是多少钱,我给楼房、开售楼票,直接卖给楼房,就不用搞抵押了,上述两枚借据你可继续保存,待楼房和产权证办完交给你后,我再抽回上述两枚借据”。当时原告问这样可以吗?被告说:“全旗各开发商、建筑商都是这样预售楼房的”。经协商后,原告和被告共同计算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至...(本文书还有3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