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白**购买原告朱**的车辆时,需要采用按揭方式购买车辆,但原告与被告白**属于个人车辆买卖,无法进行按揭贷款。被告徐**在车行工作,原告找到徐**让其帮忙,被告徐**以车行的名义将案涉车辆过户给被告白**,并让被告白**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车辆贷款手续,共计贷款115000元,分36期偿还借款,每期为3502元,被告白**现在每月按时归还贷款。车辆贷款办理完毕后,2019年12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将贷款金额115000元分三笔转入被告徐**所在的车行,后被告徐**将该笔购车贷款从车行取走交付给原告了55000元,剩余60000元为支付给原告。后原告找到被告徐**要求其偿还购车款,徐**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9月15日分5次偿还完毕,被告徐**在归还了20000元购车贷款后,剩余40000元购车贷款...(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