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1.35亩;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按照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原告在泌阳县××乡××村委栗园组分得责任田1.48亩,政府给原告发放有土地承包证书,2006年以前一直由原告耕种,后原告一家因外出打工,将该宗土地交给被告管理经营,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无奈原告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政府为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示原告承包经营的1.35亩责任田错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案需要先行处理土地登记行为,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现原告通过申请泌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收回了被告李**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释名待争议解决后,按照程序办理。原告认为,被告李**长期占有原告责任田不予返还的...(本文书还有2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