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为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份,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子和电动车被人损坏,一气之下就在自己门口大骂,被告过来对原告说:\u0026amp;amp;ldquo;再骂打死你\u0026amp;amp;rdquo;,接着就撕原告的头发并拿砖头砸原告的头,原告当时被砸晕。原告受伤后在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7天,之后又在商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至今仍头疼头晕,事情发生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双方因为院墙杨**经常无理取闹,声称破坏了她家的风水。反诉人无奈去找村委调解,至去年开始,杨**变本加厉,天天对着反诉人家辱骂。2014年5月27日早上,反诉人去地里伐树回来,见到杨**拿着抓钩在反诉人家门口谩骂,...(本文书还有4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