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天津珉得鑫都商贸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珉得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7560元,其中岐丰集团公司承担125720元,珉得鑫都公司承担71840元;2.判令被告珉得鑫都公司支付代通知工资898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8年休假工资45416元,其中岐丰集团公司承担28901元,珉得鑫都公司承担16514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2月份入职被告处,任车间主任职务,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980元。2018年8月份,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事实认定错...(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