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珉得鑫都商贸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珉得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0636元,其中岐丰公司承担60318元,珉得公司承担60318元;2.裁决珉得公司支付代通知工资10053元;3.裁决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8年休假工资27732元,其中岐丰公司承担13866元,珉得公司承担1386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份入职被告处,任车间主任职务,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053元。2018年8月份,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事实认定错误。一、裁决中认定珉得公司于2018年8月...(本文书还有3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