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3、李*1、李*2因与被上诉人李*某4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3、李*1、李*2上诉称: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代书遗嘱及财产管理协议书中涉及到的李*某5中国农业银行石林县支行尾号**账户的存款情况,一审法院表示待结合庭审情况再做是否调取决定,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在李*某5去世时其账户上确有580万现金存款,故上诉人认为无需继续调取该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病逝时没有580万现金存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上诉人自李*某5去世后按照代书遗嘱和财产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了多年的抚养费,一审判决第二项同样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抚养费,如果确实没有580万遗产,就不会有利息产生,则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本文书还有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