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鲁**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查明,车**与蒋**、宁城县鑫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冀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决:一、蒋**给付车**本金1001.2万元,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二、鑫亚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后,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唐执字第22号。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6月21日,执行机构作出(2012)唐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以鑫亚公司的固定资产,扣除宁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设定抵押的资产,剩余部分资产折算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5847426元,抵顶对车**的债务。2017年4月13日,车**与鑫亚公司、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