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合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合意公司)、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08月22日,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向原告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提供融资款113220元,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分24期,每期按5483.21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同时,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由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杨**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提供了融资款,但被告平顶山合意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至今,合同项下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